“新就业形态”: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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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

发布时间:2020-06-01 09:29:29

孙秀岭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业”一词被提及39次,凸显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5月23日上午,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听完有关委员关于“新就业形态”的发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然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关于“新就业形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去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指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明确表示支持社会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灵活就业。

而“新就业形态”这一政策性概念,概括了新一轮技术革命所导致的就业模式、工作模式的巨大变化,引发广泛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开复工时间推迟,劳动者返岗时间交错进行,而与疫情相关的行业企业缺工明显;网络购物、远程办公等新经济异军突起,数字化就业、情感劳动、远程就业、共享员工等新型就业形态大量涌现,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更多样,就业方式更灵活,“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

新事物,有生机勃勃的一面,也有“烦恼”的一面,“新就业形态”也不例外。从固定岗位到灵活职务,从定时定点劳动到随时随地工作,从单一岗位到身兼数职,“新就业形态”有其自身特点,却也遭遇不少现实难题。如“共享员工”化解了一些企业人员短缺问题,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效益最大化,但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提供的灵活用工政策并无法适用,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再如,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新业态就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却经常模糊不清,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社保缴纳等问题亟待规范。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新就业形态”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还是法治问题。重视就业,重视“新就业形态”,关键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快系统化劳动规则的建设,加强统筹资金、技术、技能培养等政策体系的配套,破除新就业业态的相关障碍。

“新就业形态”的烦恼,是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我们相信,有关方面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各方主体,尤其是就业者的合法权益,“新就业形态”一定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