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招用童工有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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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用童工有啥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07 09:22:44

【案例】个体包工头曹某转包了一商品楼项目中的部分墙体工程,与其同乡的村民们获知后,找到他要求到工地打工,并带来了小孙等6名不满16周岁的初中辍学生。最初曹某只同意那些成年民工留下,后碍于乡情,加上考虑使用童工成本较低,遂将这些未成年人雇用下来,并安排他们从事外墙保温及贴砖作业。事过半年后被当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曹某抓获。法院经审理,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当前,非法雇佣童工现象在个别行业依然存在,且具有很大危害性。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关于未成年人劳动用工年龄的限制,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实施)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文艺、体育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之外,禁止其他单位招用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者。那么,现实中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行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同时,为童工介绍就业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二)民事责任

无论是雇用童工,还是接收童工勤工俭学、实习见习、帮工打杂等变相雇用童工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迫童工劳动的,可能构成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还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