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培训,就能约定 劳动者服务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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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培训,就能约定 劳动者服务期吗?

发布时间:2021-06-15 09:31:43

单位花钱对员工进行了培训,签订合同时要求员工必须在公司干满三年,提前辞职就要支付违约金。日前,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一个劳资纠纷典型案例就颠覆了这一认知,明确告诉用人单位:并非只要提供培训,就能约定劳动者服务期。

方某2020年10月8日入职扬州某月子会所,被聘为产康师。方某入职时,已经取得由全国中医药传承专家委员会颁发的高级产后康复理疗师技能合格证书、高级中医催乳师技能合格证书。该月子会所和方某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单位派方某到南京进行产后康复相关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单位承担方某培训所需各项费用,预计费用人民币1万元整,方某承诺培训结束后,最少服务3年。

南京月子会所是扬州月子会所的品牌授权方,扬州月子会所产康师的操作方法与南京月子会所的要求相一致,方某接受培训后,由南京月子会所发放资格证书。

2021年2月27日,方某因家庭原因提出离职。4月,扬州月子会所认为,方某提前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46968元,方某不同意。扬州月子会所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发现,南京月子会所与扬州月子会所系品牌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南京月子会所不是专门的培训机构,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资质。从培训内容看,扬州月子会所产康师的操作方法与南京月子会所的要求相一致,是为保证授权方的品牌质量而进行的日常业务培训。此外,方某是与新入职员工李某一起参加的培训。方某提供的高级产后康复理疗师技能合格证书、高级中医催乳师技能合格证书,能够证明方某入职时已经具备高级产康师的从业技能,其已经熟知产康师的工作内容。对于已经具备高级产康师从业技能的方某,与新入职员工李某一起参加同一内容的培训,该培训未能体现改善和提高方某的知识、技能、素质等特点。据此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只是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法律专家提醒,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多种多样,比如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年度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并非单位提供的所有培训,都能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根据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才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所谓专项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改善和提高某个特定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等,提供了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的形式并不局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训。

服务期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提升劳动者能力或素质后,出现“人财两空”的现象。但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该条款,以培训之名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最后,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方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王槐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