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利用法律条款规定 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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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利用法律条款规定 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利益

发布时间:2021-06-28 10:33:18

2019年3月,职工老赵到南通一家公司上班,8月发生工伤事故,后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当老赵就工伤待遇一事找公司进行协商时,公司却推卸责任。无奈之下,老赵来到某区总工会寻求帮助,该区总工会经审核援助申请后决定对其实施法律援助。

鉴于工伤发生时老赵已49周岁,在确定援助方案时,援助律师考虑到如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工伤待遇只能按全额的10%支付。为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利益,经过深入思考和认真研究,律师提出由于公司从未为老赵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上述两项工伤待遇能得到全额支付。

确定办案思路后,援助律师立即起草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并在2020年4月邮寄到涉案公司。该公司获悉老赵已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便主动提出要协商解决。后在区总工会和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向老赵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0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全额支付。

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老赵发生工伤时已经49岁,如按照正常情形进行索赔,将对其十分不利,只有充分利用劳动者被迫解除的条款,才能使老赵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之保护。援助律师巧妙地利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非法行为,确定办案思路,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而后,区总工会和律师利用各种策略与艺术与用人单位展开谈判,最终获得了让职工十分满意的结果,很好地履行了“娘家人”的使命,体现了“娘家人”的担当。

 顾虞丹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