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姜堰:对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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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姜堰:对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21-07-12 08:38:16

2016年6月,李某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聘为外卖配送员,派送站点位于姜堰某商贸城的某外卖配送站,李某通过配送站授权进入APP注册外卖骑手,从事某平台外卖送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某网络科技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以第三人王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形式发放工资。2018年5月24日晚,李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找某网络科技公司协商遭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律师介入后,认为李某申请工伤,享受工伤待遇,首先要确认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代理李某将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外卖小哥与平台公司应当属于承揽关系,且李某另从事固定工作,并由固定工作的单位为其缴纳社保,逻辑上不可能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承办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一旦接单,须按照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要求,穿具有该公司标识的工作服,携带具有该公司标识的工具箱,这些标识使客户有理由相信李某是代表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配送工作。其送餐时间、流程、规范用语等均受某网络科技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因故不能接单需向站点负责人请假报备,外界对于李某的服务也有相应的评价机制。李某受某网络科技公司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所提供的劳动是某网络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故李某的兼职行为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李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此案亦是泰州首例支持外卖小哥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确认劳动关系的判例。

【案件点评】“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就业形态和雇佣关系也在经历深刻转型,就业渠道更加多元,工作形式日益灵活。这些灵活的用工方式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工时制度无法完全匹配,劳动关系的确认裁判标准不一,具有争议性。新业态新模式下如何有效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困难职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考验着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的服务能力。本案中援助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要素着手,发表外卖人员与服务站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官采纳,对处理同类案例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供稿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