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资 用工单位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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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人工资 用工单位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7-19 10:53:35

【案件概要】王某等9名农民工,于2019年7月由包工头李某某带领参与常州市某KTV的装修施工,从事水电工、木工等工种,所有人均未签订任何劳务合同。直到2019年10月整个KTV项目施工完毕为止,每人每月仅领取几百元到一千元不等的生活费。包工头李某某是整个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项目工程完工后一直以工程分包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在王某等人的追索下只答应先签署相应劳务报酬的欠条,等过年前再与工人结算。

【援助经过】2020年6月初,工人们向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律师接案后,于2020年9月3日,将全部诉讼材料提交秦淮区人民法院。法院先后两次组织某建设实业公司并依法传唤李某某参与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案件经过数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观点和意见,认为被告某建设实业公司与被告包工头李某某就KTV项目签订了《单店项目施工协议》,由李某某以包材料、包人工的方式负责承包该项目进行施工,原告王某等9名农民工系受李某某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某某出具了欠条确认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支付劳务报酬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无经营资质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从事施工建设及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被告某建设实业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某个人,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务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工程建设分包单位某建设实业公司及包工头李某某作为共同债务人,连带清偿全部农民工工资157000余元。

【法援律师点评】本案中虽然所有工人都有包工头签署的欠条,但李某某没有任何偿债能力,仅以欠条起诉包工头最终也只能得到一纸判决。根据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法律援助律师将本案的侧重点放在如何向工程发包方追索劳务报酬,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向。法律援助律师经过多番联系,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获取到一份南京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包工头李某某签订的关于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由此在法律上确认了分包方的具体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为案件打开了突破口。

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 裴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