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让“刷脸”不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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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让“刷脸”不再任性

发布时间:2021-08-26 10:40:20

木须虫

7月 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新京报)

人脸识别滥用被诟病已久,强制采集乃至偷偷采集人脸信息的现象,引发社会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普遍担忧,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予以限制是民众的一致呼声。

司法解释明确,除了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等特殊情形之外,其它的场景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采集、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自愿同意的原则,自然人不知情、不同意、未授权情况下的强制、偷采等行为,都属于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

对于应用较为普遍的物业“刷脸”,司法解释作了专门针对性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小区门禁刷脸不能是唯一的验证方式。

司法解释为防止“刷脸”滥用加密了民法栅栏,一方面为人身权利侵害提供了明确的保护,当公民被强制“刷脸”时,可诉诸法院,寻求保护与撑腰,鼓励人们对人脸识别滥用“说不”;另一方面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供更明细准确的依据,引导规范使用。

防“刷脸”滥用,织密法治栅栏还得系统联动,司法与行政同步推进。司法解释明确了“刷脸”侵权的情形,对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加强监管,都有指导意义,将这些侵权的做法纳入到管理的范畴内,明确其违法的性质,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管理的角度加以规制,发现滥用及时制止、处罚和纠偏,提供公民权利的前置保护。如此,才会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