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长不合法,解除合同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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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长不合法,解除合同要补偿

发布时间:2021-09-03 09:26:07

上一天班然后休息一天,工作日上班时间为12.5小时,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职工拒不服从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本案涉及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案件事实:上一休一新规致职工辞职

朱琴于2007年4月进入三枪公司工作。2018年11月,三枪无锡公司发布《商场专柜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该方案中的考勤制度及岗位要求部分规定,公司所辖区域的商场专柜执行“做一休一”管理制度、员工考勤打卡按照商场要求,上班时间为上一天休息一天,上班日出勤时间为12.5小时左右。

2018年12月5日,朱琴向三枪无锡公司发出辞职信,通知公司因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朱琴的利益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后朱琴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上班工作时长违背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上一休一规章制度要求朱琴出勤日工作时长12.5个小时,远远高于法定的8个小时,该规定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三枪无锡公司向法院举证上海市黄埔区人社局同意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决定书,证明其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获得了批准。本案中,三枪无锡公司与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制获批,与本案三枪无锡公司并无直接关联性。朱琴事先向公司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点评:特殊工时制度未审批直接适用违法

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包含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相对于常见的五天八小时为特征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度而言的,企业实施这种工时制度,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一、岗位限制。原劳动部《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限定于高级管理岗位、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以及外勤、推销、长途运输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限定于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以及连续作业的岗位。可见特殊工时制度并非普遍适用于一般岗位。

二、审批严格。这要求企业经过民主程序征求劳动者意见,适用特殊工时岗位的职工名册、规范建立休息休假制度。通过这些行政审批要求,避免企业通过特殊工时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劳动行政机关可依法查处。

三、基本保障。依据上述劳动部规章,实施特殊工时制度,需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比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以周、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本案例中,无锡三枪公司上班日要求工作时间为12.5小时,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终588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5443号

 徐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