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新媒体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抖音扫一扫
打开微博扫一扫
首页 内容详情

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发布时间:2021-09-13 09:02:52

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援助:用人单位应强化法律意识

【案件概要】

魏某某系苏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厨师,2020年3月15日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餐饮公司为魏某某缴纳了社保,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魏某某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某餐饮公司支付魏某某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工资差额1063.22元,但认为某餐饮公司已为魏某某办理了参保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履行了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手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一定可能性且公司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劳动法义务,未对魏某某造成实质性的权益损害为由,驳回了魏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魏某某对此裁决不服,想要起诉。

【援助经过】

2021年4月21日,魏某某向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谢继艳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接案后,于2021年4月28日,将全部诉讼材料提交相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月19日,法院正式立案,该案于2021年6月18日开庭审理,庭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单位已依法缴纳社保是否意味着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要素达成合意,劳动者是否还有权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观点和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方虽已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因被告在为原告办理社保网上申报时注明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系被告单方申报的信息,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要素达成合意,且被告方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签订过足以替代劳动合同的其他书面入职材料并已充分保障了原告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未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支付原告魏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55959.72元。

【法援评析】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认为,依法正常申报缴纳了社保就等同于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相当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鲜少有缴纳了社保还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本案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部门也认为单位缴纳了社保,劳动者的权益已经得到合法维护,不应再适用带有惩罚性的双倍工资的规定,故驳回了魏某某的请求。承办律师认为,此观点还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都无任何例外情形的规定,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要求,不存在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另一方面,随着便民措施的实施,不断简化办事流程,社保申报的程序也越来越简化,网上申报一般只需单位单方填写,无需劳动者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双方达成合意,且一般网上申报只需提供劳动者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办理,也只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填报,对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其他劳动合同的必需条款均不涉及,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全部合法权益,更无法替代书面劳动合同。本案最终也是采纳了援助律师意见,支持了魏某某的诉请。

 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董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