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劳动权益需要多方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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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劳动权益需要多方维护

发布时间:2021-09-27 12:36:09

 吴学安

近日,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将包括美团骑手、滴滴司机等在内的“平台网约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这意味着,按照北京8月1日刚刚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2320元/月计算,平台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平台网约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2320元。(9月26日北京青年报)

网约车、网约保洁、快递小哥……近年来,依托网络平台提供各种服务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他们一般被称为“网约工”,“网约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然而,“网约工”等新业态的劳动关系较为特殊,客观上也导致该群体难以获得制度保障。业内人士认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以灵活、弹性、平台、共享等就业形式存在,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致使该群体相关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缺失,需求迫切。建议制定相应的标准,就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等进行规范,逐步解决“网约工”职业伤害、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相关问题。

随着“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网约工”的队伍越来越庞大,企业以“商业合作”等方式,让“网约工”多劳多得,虽然企业与很多“网约工”实质上形成了雇佣关系,但它们并不与“网约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这让“网约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良好保障。譬如,状告“好厨师”经营者的7名“网约工”称,他们通过该公司的App和客户建立联系提供厨师服务。但在法庭上,被告否认和他们是劳动关系,认为他们只是商务合作关系,平台只是提供渠道。

“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受忽视,折射出劳动者权益在网络时代面临的普遍困境。一方面,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些平台并不愿与“网约工”建立劳动关系。就如“好厨师”APP一样,他们只承认这7名厨师与自己是商务合作,而不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就面临于法无据尴尬境地;另一方面,“网约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良好保障。因为是所谓的“商业合作”,“网约工”随时可能被“炒鱿鱼”,只能忍气吞声,打落牙齿往肚里咽。

不言而喻,“网约工”要维权,面临比传统用工类型更多的困难,比如取证难,比如相关部门的监管滞后等等。因此,维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多方发力。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要让“网约工”走出监管盲区,需要加大对平台的监管,督促平台维护好员工劳动权益,对于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另一方面,“网约工”们自己也需要更多一些维权意识,不能任由企业摆布,要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侵害自身劳动权益的行为,要勇于维权、敢于维权。不难想象,如果“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将来会出现更多的新型用工形式,对于这些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就难免不让人为之捏一把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