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交叉用工,劳动者找谁追要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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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交叉用工,劳动者找谁追要欠薪?

发布时间:2022-01-17 09:43:18

【案例介绍】

周某于2008年3月起在江苏某红木业公司从事雕刻工工作,工作地点为姜堰区A路50号。2018年11月江苏某红木业公司拆迁。拆迁后,周某工作地点转移至姜堰区B路60号。周某2015年2月之前的工资由江苏某红木业公司发放,之后的工资由泰州某红老红木公司发放。李某某系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12月14日,周某至泰州某红老红木公司追要欠薪时发生纠纷,后申请劳动仲裁向泰州某红老红木公司主张补发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仲裁不予受理后,周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追加江苏某红木业公司为被告。

【法院认为】

周某一直在江苏某红木业公司工作,为该公司提供劳动,江苏某红木业公司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与江苏某红木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江苏某红木业公司与泰州某红老红木公司字号均有“某红”字样,经营业务类似,经营地址、财务及管理人员均存在混同关联,故判决江苏某红木业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并补发工资,泰州某红老红木公司对江苏某红木业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评析】

社会生活中,关联企业之间交叉用工情况屡见不鲜。关联企业往往实际控制人相同,管理人员也存在混同,而劳动者因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其只认“老板”说话,对于关联用人单位的交叉用工情况、经营状况等一般均不知情或是后知后觉,在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往往不知应向哪家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而关联企业也往往以其并非用工主体为由推卸责任,劳动者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共享用工。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临时将劳动者指派到其他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一般而言,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应当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主张,但在交叉用工或共享用工关系中,若仅判令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则在该用人单位存在利用交叉用工规避责任或其自身履行能力欠缺的情况下,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此时,劳动者可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相对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主张权利,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关联公司一并作为相对方主张权利,要求相关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