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助力农民工“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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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助力农民工“讨薪”

发布时间:2022-01-17 09:43:17

【简要案情】

2019年2月,受援人赵某被包工头简某招用,来到南京某工程项目上干活。该项目由某公司承接,部分分包给扬州市某劳务公司。扬州市某劳务公司又将该项目分包给简某。2019年7月,赵某因简某和劳务公司一再拖欠劳务报酬,故离开该项目。2021年2月(农历春节前)赵某与项目上的其他工友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在劳动监察的执法下,劳务公司出示了其制作的向发包方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及明细》,明确赵某的工资报酬为52400元,但该工资报酬一直没有给付。

【援助经过】

2021年5月19日,赵某前来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帮助下,赵某于2021年5月21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扬州某劳务公司支付工资报酬52400元。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1年6月16日、6月28日两次开庭审理。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扬州某劳务公司是否需要对赵某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方认为,本案中《委托付款函及明细》是为了向某公司索要工程款而制作的,所列的赵某的工资数额与实际不符。同时,原告赵某的工资应当由案外人简某发放,劳务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法援律师指出,首先原告方所提交的《委托付款函及明细》是由被告公司代表进行盖章,并加盖法定发表人印章,故该委托付款函所明示的“工人工资”以及所列明的“尚欠金额”均是被告所认可的事项。被告应对其已经认可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该委托付款函及其明细由被告方签章和原告方签字确认,应视为双方对工资数额达成一致,在委托付款函没有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形下,被告应当依据该委托付款函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其次,被告公司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法院听取双方的陈述及代理意见,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扬州某劳务公司支付原告赵某劳务报酬52400元。

【法援律师点评】

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也伴随着频繁出现。实践中,工程项目涉及到层层分包、违法分包、违法转包等违法违规乱象,加之项目工地管理混乱、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客观原因均增加了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难度。

本案中,法援律师充分诠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与适用,针对被告公司允许自然人借用公司资质承接项目,对项目情况不管不问,对项目招用的农民工工资事宜置之不顾的情况,阐述企业的社会责任。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以司法判例践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 马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