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支招:船员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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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船员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发布时间:2022-06-13 10:10:50

 

6月7日,在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到来之际,南京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助力港航船舶企业纾困解难十二项工作措施,同时发布2021年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报告。

报告显示,南京海事法院去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3409件,同比增长47.77%,收结案数均位列全国海事法院第6位。案件构成主要有民事案件2262件、行政案件126件、执行案件1021件、依法扣押船舶118艘(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派出法庭收结案件。其中,民事案件收案数量排名前三的案件分别是: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记者了解到,对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南京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南京仲裁委员会搭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海事解纷平台,增设12个一站式解纷中心,在无锡江阴新设巡回审判基地,深入推进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开辟船员诉讼绿色通道,在长江水上服务区设立5家船员权益保护工作站,疫情期间先后协助42名被扣押船舶船员换班和外籍船员遣返,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诉前化解案件132件,帮助渔民及时获得赔偿款、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海洋作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特别是渔船海上生产点多、面广、线长,受天气、海况影响较大,海面作业风险高,出锚、放网、起网、收捡鱼货等作业对船员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审判实践中,与渔民船员密切相关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发生频繁。履职以来,南京海事法院共受理涉渔民船员群体纠纷案件347件,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八九月份开海时节,船员用工需求旺盛,船员用工市场逐渐形成预支1-2个月工资等惯例。有的船员收到预付工资后以各种理由不上船,甚至从多个船东处预支工资,损害船东利益。船员劳务合同签订不规范,对劳务时间、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确,船东在效益不好或亏损时恶意拖欠船员工资,损害船员合法权益。有的船员海上作业技术不熟练,因操作不慎被起网机绞伤、渔网拖拽,导致残疾甚至死亡。

南京海事法院法官建议:船员提升从业技能,自觉接受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重点提升船只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捕捞器具操作、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等方面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运输船舶等船员应持证上岗,定期接受技能培训。同时,船员务必要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尽量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重点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请休假待遇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此外,尽可能通过投保分散风险。与船东协商为船员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适当分散海洋捕捞作业的高风险。

典型案例一

徐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均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马庄村村民。2021年4月15日,王某某受赣榆区海头镇海前村村民闫某某雇佣在苏赣渔03789号渔船上进行捕捞作业时遇恶劣天气,渔船发生倾覆,包括船主闫某某在内五人落水失踪,经搜救,仅打捞出一具船员的尸体,船上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均未有讯息。2021年7月,王某某所在马庄村村民委员会、闫某某所在海前村村民委员会、海头镇渔政监督中队、海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认为根据王某某落水的特殊环境、时间、地点、环境及搜救情况,王某某已无生存可能。王某某的丧葬后事已按民俗办理。2021年7月21日,徐某某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分别前往王某某、闫某某所在村庄走访调查,向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了解情况,核查了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等出具的有关证明的真实性,并于2021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后,于2021年11月组织听证,仍无王某某讯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宣告王某某死亡。

【典型意义】

海洋渔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渔船海上生产点多、面广、线长,受海洋灾害性天气影响较大,一旦发生船只倾覆等重大海难事故,船员落海后生还率极低,因此,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案件在海事法院较为常见。本案是典型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案件,南京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多方走访深入了解当地渔业生产客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机关”范围进行合理解释,不局限于通常认知的海警部门、公安机关,而是扩大至了解事故情况的村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渔政监督部门和渔业生产机构,进而认定上述单位作出的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依法确认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在公告期间届满后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最大限度保障被申请人近亲属及时进行权利救济和处理债权债务、身份等法律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典型案例二

丁某某港口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1日,丁某某驾驶的苏通源货8588号货船停靠在启东市吕四港镇华强码头,华祥公司安排持有吊机操作资格证的陆某某操作吊机将该货船运载的黄沙进行卸货。在卸货作业即将结束时,丁某某被吊机配重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对华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华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作业规范,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丁某某受伤住院后累计发生医疗费用637775.46元,华祥公司已垫付250000元,后丁某某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华祥公司支付已发生的部分医药费387775.46元。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祥公司作为港口作业方,未在操作区域以及操作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专人在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管理,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对丁某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某某明知装卸作业尚未完成,擅自进入操作区域,在吊机驾驶员视觉盲区时未注意避让正在移动的吊机,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放任危险的发生,其对自身的受伤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华祥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在本起事故中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确认丁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华祥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丁某某自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江苏是港口大省,港口货物通过能力、万吨级以上泊位数、货物吞吐量、亿吨大港数等多项指标均位列全国第一。由于港口作业的复杂性和连续性,港口作业事故具有多发性、严重性特点。

特别是由于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机械伤害类事故占比较多,因此,港口作业安全问题亟须关注。本案是典型的港口货物装卸作业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通过合理界定作业人员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根据各方履行义务情况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划分,对促进港口作业主体正视合规操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港口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具有引导示范作用。

记者 万森 通讯员 窦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