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职信后因工受伤,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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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信后因工受伤,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2-06-20 09:22:07

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因工受伤,还是不是工伤?这种情形下,该如何依法处理?

离职等待期内遭遇工伤

2020年6月,袁某入职一家化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位于化工园区内,离市区较远,而且经常要上夜班,工作了一段时间,袁某萌生了离职之意。2021年3月28日,袁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公司收下了袁某的辞职信,却没作回复。

2021年4月13日,袁某在工作期间遭遇工伤,摔断了胳膊。4月28日,公司通知袁某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双方在电话中就产生了争执。袁某提出,自己虽然递交了辞职信,但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之前,依然是公司的正式员工;自己因工负伤,公司理应为其申报工伤,让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袁某还要求撤销之前的辞职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则认为,袁某递交了辞职信后,就不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此后发生的一切问题都与公司无关,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双方多次协商,但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袁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进行工伤认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袁某与化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依法为袁某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让袁某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袁某要求撤销之前的辞职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递交辞职信劳动关系立即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言简意赅,现实则纷繁复杂。同样是三十日,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却包含着不一样的意蕴和要求。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的三十日,属于“用工缓冲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用人单位在这三十日内要安排人手接替即将离职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三十日内不经允许不得离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人手迅速完成工作交接,可在三十日内的任何一天,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

对于劳动者来说,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信后的三十日,属于“离职等待期”,是劳动者的义务而不是权力。劳动者在未来的三十日内,仍需要善始善终,站好最后一班岗,一如既往地工作,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直到用人单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如未满三十日,劳动者擅自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在随后三十日的“用工缓冲期”或“离职等待期”,依然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用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享受同在职员工一样的权利和保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的法律要件包括:(1)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即将离职因工受伤如何处理?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在没有实际离职、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劳动者依然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依然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者如遭遇工伤,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都无法推卸或逃避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因工受伤,不仅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其身份也从“即将离职的劳动者”变为“工伤职工”,同时接受《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双重保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时,用人单位不仅不得以劳动者已递交辞职信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待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还应及时请相关部门为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者的伤残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万万不可自作聪明,为逃避责任,单方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情形下,工伤职工一旦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待遇等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能否以工伤为由撤销辞职信?

劳动者所行使的辞职权,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劳动者辞职信只要送达至用人单位,迅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的辞职信送达后,是不能撤销的,即使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也不行。当然,用人单位同意的除外。

那么,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发生工伤,双方的劳动关系最后都必然解除吗?这倒未必!主要视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而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照这些法条,递交辞职信的劳动者,如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由于之前劳动者已提出辞职,辞职信不可撤销,用人单位此时可以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但应当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即刻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刘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