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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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不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7-04 10:17:05

【简要案情】

李某通过应聘入职某公司,岗位为财务会计。入职后该公司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交由李某办理。期间,某公司经理多次安排李某让所有员工按照入职的时间签合同,也多次在公司微信群中通知没有签合同的员工签合同和填写入职单,李某看到了该通知。与此同时,该公司所签订好的劳动合同均放在李某的办公室保存。李某主动离职,某公司已将李某的工资付清。离职后李某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入职到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李某认为,某公司虽然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己认为劳动合同薪资不明确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某公司认为,李某的工作岗位是财务部会计,双方在李某应聘后就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一直由李某负责保管,李某无故离职后,将其本人的劳动合同私自带走。现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的岗位虽然为财务会计,但某公司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交由李某负责,公司经理多次要求李某通知所有员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亦明确表示立刻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安排,且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存放在其办公室。在此情况下,即使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不存在过错,反而李某存在应对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李某主张未签劳动书面合同双倍工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双倍工资,此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条款。但若劳动者具有特殊身份,尤其是负有劳动合同签订、保管、工资薪酬核算等管理职责时,其劳动合同无论是未签订还是丢失,自身均负有直接的过错责任。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