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长期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劳动者打官司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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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长期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劳动者打官司讨说法

发布时间:2023-03-22 09:42:06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3日,孙某与某饰品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导购,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饰品店按每小时10元标准发放孙某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240元发放孙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另外发放孙某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后孙某经法律咨询得知,某饰品店向其发放的加班工资长期低于法定最低标准,遂与某饰品店协商要求补足,饰品店明确予以拒绝。孙某于2021年10月以某饰品店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某饰品店支付判决74423.8元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00元。仲裁裁决后,孙某不服,向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孙某工作期间计延时加班448小时、法定休息日加班17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25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根据孙某的加班时间及某饰品店已付孙某加班工资的数额,某饰品店共欠付孙某加班工资36135元。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某饰品店长期低于法定标准发放孙某加班工资行为,已构成拖欠劳动报酬,故除需补足欠付的加班工资外,还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劳动者而言,加班工资是对其付出过量劳动的对价和补偿;对用人单位而言,承担加班工资支付义务有利于抑制其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因此,加班工资不仅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更关乎劳动者的休息权甚至身体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或与劳动者协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低于法定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除了要补足差额外,劳动者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应予支持。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