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聚餐饮酒摔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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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聚餐饮酒摔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5-22 11:26:37

《工伤保险条例》特别明确:醉酒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图片来源:网络)

最近,位于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的某电器制造公司的操作工周师傅与单位领导闹起了不愉快。原因是周师傅参加单位员工聚餐后摔伤,花费了近两万元医疗费,希望单位认定为工伤承担相关费用,而单位却认为员工聚餐是个人行为,饮酒摔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情的经过是,今年元宵节,周师傅所在部门的员工相约聚餐,通知周师傅时他满口答应并且缴纳了聚餐费用每人100元。当天晚上,大家都很尽兴,周师傅喝了白酒和啤酒。聚餐结束后,考虑到周师傅酒喝了不少,便由同事送他回家,而周师傅却要回公司取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自行回家,同事便把他送到公司后离开了。

不胜酒力的周师傅骑着电动自行车出公司后,不仅弄反了回家的方向,还在中途出了意外,连人带车摔了一跤。路人发现后报警,“120”将他送到医院急救。经诊治,周师傅不仅出现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骨、面颅骨等也多发骨折。由于伤势严重,周师傅在医院ICU住了一段时间才转到普通病房,前后治疗花了18000多元。

治愈出院后,周师傅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为自己申报工伤并支付医疗等费用。公司相关领导认为,聚餐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而且聚餐结束后,原本安排人员送周师傅回家,是周师傅要求回公司骑车,责任完全在他自己。周师傅又找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表示,个人也可以申报工伤,但符不符合工伤需调查后才能下结论。两头没着落的周师傅再次找到公司闹起了矛盾。

对于周师傅因参加单位员工聚餐造成人身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劳动法律专家表示,工伤认定有困难。该人士表示,从现有证明来看,公司没有组织聚餐,聚餐费用也是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的。并且,周师傅受伤时间距离下班已经过去较长时间,因此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周师傅的案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特别明确:醉酒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周师傅虽然不能认定工伤,也不能向单位申报相关医疗费用,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可向聚餐组织者和劝酒人提出侵权赔偿。因为他是在酒后发生的事故,酒局的组织者以及在酒局上存在劝酒行为的人,有义务有责任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周师傅虽然自行要求回公司取车回家,但护送者没有尽到安全送达的义务,而引发了交通事故。

《民法典》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劝酒者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是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责任的情形,比如:强迫性劝酒,一起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者在其他地点导致发生事故的。从本案事实来看,周师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饭局组织者、劝酒者及护送者都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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