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请假“被离职”以法之名维护“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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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请假“被离职”以法之名维护“她权益”

发布时间:2023-05-22 11:35:36

5月10日下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障白皮书》,同时还发布了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案例“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引人关注。据介绍,江宁法院2020年至2022年共受理妇女权益类案件6379件,其中三年受理涉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1516件,案件受理数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涉及的案件类型包含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赔偿)金纠纷等。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一案中,陈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21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从事行政工作,试用期6个月。2022年1月,陈某在医院的彩超检查报告单显示已怀孕。2022年2月,某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解除事由为陈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辩称其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系因陈某试用期不合格,但未就陈某试用期考核目标设置及考核结果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陈某系处于孕期,现要求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陈某主张继续在某公司原岗位的诉请,因劳动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安排陈某在行政岗位从事行政工作,某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公司状况及发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应工作岗位。法院判决恢复陈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国家对职工权益的重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视,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面对“后疫情时代”的就业压力,该案的处理有利于消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护、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提升生产效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 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