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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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19 11:28:57

我国在完善、优化残疾人劳动权益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全方位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万森 摄

案例:今年2月,按照一家婚庆公司招聘员工广告列明的条件,大学毕业生小董信心满满地前往应聘。虽然他自身各项条件均符合甚至超过招聘广告提出的要求,但该公司仍以其右手小拇指稍有残疾、有损公司形象为由,拒绝小董参加应聘。

说法:该公司的做法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者的劳动权益,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我国《民法典》充分肯定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残疾人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六十四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对于用人单位的歧视性招聘行为,小董可以通过向人社、残联等部门举报投诉或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近年来,我国在完善、优化残疾人劳动权益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全方位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残疾人求职,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残疾人才能特色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2.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遵循残疾人便利原则,且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裁员优先留用残疾劳动者。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或进行改组、改制的,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参与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残疾人创业优先扶持。国家对残疾人创业的扶持体现在多个方面,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