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守住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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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守住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23-06-26 09:52:36

近年来,网络主播跳槽、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多。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文某大学毕业后加入网络直播的大军。2022年9月,文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传媒新主播合约。合约约定,文某在该公司旗下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在合作期间,未经该公司同意,文某不得与第三方经纪公司或任何从事直播及短视频的相关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私自在其他平台开播。否则,需赔付公司50万元违约金。在满足有效天和有效时长前提下,公司为其提供基础底薪3000元,直播收入超过保底津贴的部分由文某与公司进行五五分成。后公司发现文某私自在其他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便以违约为由将文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并要求文某赔偿公司各项损失80万元。文某则认为,其与该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随着5G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一批类似网络主播等依靠互联网平台生存的新行业。如何更好地保障网络直播行业参与者的利益,是本案提出的新课题。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合作模式有哪些

作为一种新兴职业,网络主播依靠自身的才艺获得大批网友追捧,或者通过网络视频作秀活跃于各大直播平台。目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播平台授权模式。直播平台授权网络主播在本平台进行直播,为主播提供直播间、网络设备、网络资源以及进行一定的网络宣传、推广,通常要求主播不得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网络主播的收入与销售额、观众打赏金额挂钩,平台不支付主播费用,但根据双方的约定抽取一定的分成或者中介费用。网络主播不受直播平台规定的直播时间、劳动总量等管理约束,也不从事直播平台安排的其他劳动任务。

2.直播平台签约模式。直播平台直接签约网络主播作为其公司艺人,网络主播接受直播平台的规章制度约束,主播的网络账号、播出时间和播出内容受直播平台的管控,直播平台通常会设置直播时长、内容质量、粉丝数量、直播活跃度等多项考核标准对主播进行考核。网络主播工资收入通常包括底薪和绩效考核两部分。直播平台也会要求主播从事直播业务以外的其他事务。

3.经纪公司代理模式。网络主播直接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协议,并约定佣金结算。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进行全方位培训和打造,包括从素人到网红的培养。经纪公司拥有主播全部的经纪权益,代表主播洽谈直播服务、广告代言、演出版权等商务活动服务。同时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进行深入合作。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直播平台之间抢人大战或经营不善的现象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网络主播跳槽、追索报酬等纠纷的数量也逐渐增长。而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往往会影响到纠纷双方的权益保护问题。

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平台输出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在传统的劳务供求关系中加入了直播平台这一要素,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产生一定的冲击。虽然对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但根据现有的司法裁判案例,在认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司法机关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的合同多以合作协议或者服务协议来命名,但司法机关会对相关条款进一步审查。如果双方签订的合约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对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等有明确的约定,司法机关通常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明确约定双方系合作关系,在权利义务条款中仅约定对网络主播的竞业限制,并未约定网络主播需要遵守直播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缴纳等内容,司法机关会认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按劳动关系处理。

其次,从劳动关系的实质进行审查。依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网络主播是否受直播平台的管理、指挥和安排。例如,网络主播使用的账号、密码是否由平台提供和管理,网络平台是否会对主播指派工作、要求其遵守考勤考核制度,以及网络主播是否要服从平台的监督管理等。如果网络主播需要遵守平台制定的主播管理规定,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甚至惩戒,同时平台公司对网络主播的劳动时间具有管理和支配权,那么,司法机关会认定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明显的人格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反之,如果主播对直播平台的依附性较弱,不需要遵守平台公司的规章制度,此外主播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打赏,与平台公司经济从属性较弱的话,通常不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关系,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处理。

网络主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坚守法律底线

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网络主播,要学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的内容有深刻了解,特别要注意协议的性质,同时也要注意留存自己的工作证、考勤表、公司的规章制度、工资的明细等相关证据,谨防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丧失维权的机会和权利。

作为直播平台,在与网络主播签订合同时,也应当明确告知网络主播合同的内容以及禁忌。如果平台公司没有与主播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要尽量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主播需要遵守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等这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条款,对主播的直播活动、日常考勤不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监督。

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网络主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都要守住法律这条红线,要牢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直播参与者必须严格守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切勿为贪图一时利益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文化传媒公司与文某签订的主播合约约定为合作协议,双方基于各自拥有资源达成合作。合同中未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利进行约定。该合约不能反映双方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次,从管理方式上看,文化传媒公司未要求文某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劳动规章制度,文某的直播时间段、直播内容、直播时长并不固定,文某可自主决定。文某的直播账号也由本人自己管理,故公司并未对文某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再次,从双方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上看,双方虽约定有保底酬金,但并非文某收入的主要来源。文某的直播收入主要来自粉丝的打赏,公司无法确定文某的具体收入金额。据此,法院认定文某与文化传媒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文某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亚丽 刘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