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注意:接受管理不代表具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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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注意:接受管理不代表具有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3-07-03 11:17:53

品牌服装公司对加盟店的管理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图文无关。万森 摄

扬州市民陈女士在专营“此夏”品牌服饰(“此夏”系化名)的某服装店工作,并且与服装店订立了劳动合同,服装店为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服装店经营者与“此夏”品牌公司(下称“此夏”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及管理相关的委托书,服装店适用“此夏”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服装店与陈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适用“此夏”公司制订的《终端门店人事管理手册》,服装店工作人员的工作牌标有“此夏”品牌字样,“此夏”公司安排区域总监对服装店进行销售考核管理。“此夏”公司以销售额作为依据对门店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2022年5月,陈女士因销售额位于末位而未能领取带班岗位工资,一气之下,2022年6月,陈女士向“此夏”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此夏”公司认为只是接受服装店委托,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公司与陈女士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此申请劳动仲裁。

扬州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机构调查认为,服装店与“此夏”公司之间系特许经营关系,“此夏”公司参与门店管理、对服装店进行销售考核管理均来源于服装店的委托,陈女士的劳动关系义务相关事项均是由服装店承担。“此夏”公司作为品牌方,本质上与陈女士之间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而服装店与陈女士订立劳动合同,为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仲裁机关驳回了陈女士的所有请求。

相关劳动法律专家表示,特许加盟委托管理模式是特许经营的一种新形式,是指在加盟商提供优质网点及渠道资源的前提下,特许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商标(包括服务商标)、经营模式等以合同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加盟合同,而后加盟商再将加盟店委托给特许人统一经营的模式。在此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往往会对加盟店员工的招聘、培训、上岗、薪酬体系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品牌公司对加盟店的管理行为来源于加盟商的委托,不能将品牌的统一管理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劳动关系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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