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锦作品遭“盗图” “锦上添花”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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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锦作品遭“盗图” “锦上添花”也侵权

发布时间:2023-08-07 10:39:58

■南京法院中华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

云锦作品遭“盗图” “锦上添花”也侵权

【案情简介】

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云锦公司)提交的1977年7月《牡丹写生资料》中“万紫千红”作品的创作者是朱某,朱某系其单位员工。南京云锦公司认为,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以下简称宜贡坊织造厂)未经许可制作、销售被诉侵权云锦侵害了其作品著作权。宜贡坊织造厂提供苏作登字—2013—F—00017896云锦之牡丹系列作品,用以证明其享有涉案被诉侵权云锦作品的著作权。“万紫千红”作品在被诉侵权云锦登记前已经被制作为云锦礼品被赠送,作为云锦产品被销售以及参展并获奖。

法院认为,“万紫千红”作品创作者朱某系南京云锦公司单位员工。该作品在被诉侵权云锦登记前已经被制作为云锦礼品被赠送,并作为云锦产品被销售以及参展和获奖。但从白描作品到作品着色再到制作成云锦作品,“万紫千红”作品均是在南京云锦公司创作和制作完成的。被诉侵权云锦及其创作底稿的形成时间在后。因此,“万紫千红”云锦作品的著作权应为南京云锦公司所有。

南京云锦公司“万紫千红”云锦作品和被诉侵权云锦经比对,两者在局部色彩、个别花瓣和花蕊的造型方面稍有差别,但整体看来表达的方式和内容基本相同。制作过程中使用的如“金宝地”等生产工艺,再现了美术作品的表达。法院判决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侵害了南京云锦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典型意义】

云锦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纹样设计、挑花结本、造机、原料准备、织造五个部分。在云锦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相关阶段的创作成果如白描作品、上色作品以及运用“金宝地”等工艺创作完成的云锦产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南京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云锦作品的创作是一个传承和创新发展的过程,创作中可以适当借鉴已有成果,但是必须具有自身构成独创性表达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审理法院:玄武法院、南京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