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这位老板领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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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这位老板领刑又罚款

发布时间:2023-08-07 10:41:44

图片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

2017年,苏某成立某汽车部件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自2019年12月起,该公司无法足额支付员工工资。2020年7月6日,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苏某于2020年7月13日前支付工人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2020年7月2日至7月7日间,苏某在已收到46万元房租款的情况下,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计18万余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苏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苏某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支付相关工人工资。根据苏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规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用工者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劳动报酬更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无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报酬,不但影响劳动者及家人的生存生活,挫伤劳动者积极性,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恪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应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一定要做到理性维权,通过法律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毛齐梁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