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4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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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4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追回

发布时间:2023-09-04 10:25:47

万森 摄

8月24日至25日,江苏省检察院组织全省多地检察院,同时邀请媒体前往常州和泰州两地,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专题采访宣传活动。记者获悉,2023年1—7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保障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退役军人等各类特殊群体权益案件3548件。本报《维权课堂》专版,对此次活动中发布的支持农民工讨薪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予以刊登。

【案情介绍】

1969年出生的孔祥(化名),原系淮安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2015年4月,孔祥与冯月月(化名)共同注册成立淮安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次年1月间,孔祥在明知拖欠73名工人工资782966元的情况下仍携带10余万现金逃匿。2016年1月29日,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日,警方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7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以孔祥、冯月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6日,淮安区检察院以孔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6日,淮安区检察院又对孔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补充提起公诉。

鉴于本案受理时正值春节前夕,拖欠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诉求强烈,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侦查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工代表参与。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检察机关认为孔祥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且逃匿,引发上访,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听证会结束后,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孔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将法人代表冯月月认定为孔祥的共犯。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冯月月仅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而非实际经营人,无实质性参与经营行为,未获得分红收益,其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处理。巧的是,检察机关审查又发现孔祥在经营公司过程中,以购买原料、设备为名,许以高息,向章某某等13人融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相关证据,以孔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补充提起公诉。

案发后,经人社部门变卖孔祥公司物资兑付部分工人工资计人民币252786.25元,孔祥实际拖欠工人工资人民币530179.75元,还存在不少缺口。怎么办?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孔祥供述反复的认罪态度,承办检察官联系辩护律师、亲属共同开展释法说理,最终孔祥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交代其曾将一处房产抵押给法人代表冯月月的线索。淮安区检察院多次与法人代表冯月月沟通说理,告知其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唯一的股东,在法律上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冯月月最终同意用该房产支付拖欠工资。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协同配合,最终将抵押房产顺利拍卖,拍卖款全部用于清偿农民工剩余欠薪。2020年1月,淮安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举办专案工资清欠活动,将拖欠4年的73名农民工工资款782966元全部发放到位。

2021年1月9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孔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以孔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孔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加上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孔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的刑罚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孔祥认罪服判。

【检察官普法】

区分案件责任主体,依法准确评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检察机关厘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民事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拒不配合支付农民工报酬的行为人,通过刑事手段依法从严打击,准确有力地惩治“恶意欠薪”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仅系涉案企业的挂名法定代理人,未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案中,风险防控贯彻办案始终,多部门联动化解信访矛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极易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检察机关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并与司法、信访、人社等部门联动,共同组建信访矛盾化解小组,及时告知被害人办案进展,认真听取意见、了解诉求,做好被欠薪者的情绪安抚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座谈、公开听证等方式,多方听取意见,多部门协同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

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办理恶意欠薪案件,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多渠道追偿被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权益保护。实际办案过程中,可以联合律师、亲属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提供涉案资金线索。注重释法说理,督促相关民事责任主体积极承担民事清偿责任,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