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使用老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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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使用老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3-09-04 10:26:10

■南京法院中华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八

不当使用老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南京同仁堂系“中华老字号”企业。多年来,其在对外宣传、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南京同仁堂”企业简称,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性。2009年11月26日,南京同仁堂受让了被告(原名南京御品至尊保健食品有限公司)20%的股权。被告因此更名为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更名后,被告不正当地利用现名称,突出使用了“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字样。

法院认为,“南京同仁堂”系原告长期持续使用的企业简称,与原告建立起了稳定的联系,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樂家老舖”作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文字虽系经股东会决议及原告许可,但其未将该企业名称正当使用,而是明显突出使用了原告的企业简称部分,并配以南京同仁堂企业历史的介绍性文字。该行为超过正当界限,属于权利滥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老字号”企业因其悠长的历史积累了独特的商誉,“老字号”企业名称简称也逐渐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业主体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突出使用“老字号”企业简称,不当攀附“老字号”商誉,造成消费者混淆,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彰显了对“老字号”经营主体的最严格保护,为“老字号”传承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审理法院:南京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