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库字体构成美术作品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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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字体构成美术作品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9-18 09:34:09

■南京法院中华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十

计算机字库字体构成美术作品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昆山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起先后在第20、24、25、35类商品上注册了四个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标。其中“笑巴喜”文字除大小外,与汉仪秀英体原始字稿中“笑、巴、喜”三字的笔画特征相同。昆山笑巴喜公司与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涉案秀英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但同时还应当看到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对于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笑巴喜”三字,其中“笑”“喜”二字能单独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巴”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文字部分使用了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决两公司停止使用“笑”“喜”二字,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8万元。

【典型意义】

进入数字化新时代,计算机字库字体由于其在创作手段、创作过程中数字化技术的运用,比传统铅字字库字体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也使计算机字库字体具有极大的美学价值和商业应用价值。本案的裁判积极回应了新时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纠正了计算机字库字体保护方式的认识偏差,被高度评价为救活了字库产业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大胆保护传统创新的司法理念。

审理法院:南京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