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劳动报酬后“失联”,检察院为何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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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劳动报酬后“失联”,检察院为何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10-09 09:39:28

万森 摄

【基本案情】

1965年出生的程大海(化名),是泰兴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至11月间,程大海经营的机械公司因经营不善,先后拖欠袁某某等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2.4万余元。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6日泰兴市人社局2次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程大海作为该公司经营者,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1月13日、14日,泰兴市人社局2次电话通知程大海至该局配合解决问题,但程大海并未按约定到场,后不再接听电话。

泰兴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20日将程大海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线索移送至泰兴市公安局,该局经立案侦查,于2021年5月20日将本案移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1日,泰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机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机械公司和程大海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审查起诉期间机械公司被泰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法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鉴于程大海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于2022年4月2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匿方法,既包括行为人逃至外地、无法联系,也包括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本案中,程大海多次未按约定到人社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应认定其采用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程大海作为机械公司的唯一决策人员,其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公司及程大海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依法不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中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犯罪数额为187590.95元,检察机关经补充侦查,调取相关《民事判决书》及收条,复核询问被害人,发现其中63002.14元分别属于机械公司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但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劳动者与程大海之间的个人借款和程大海案发前即已支付的工资,并非未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法应予扣减,最终认定本案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24588.81元。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机械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通过咨询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发现除本案的7名被害人外,另有11名劳动者以拖欠20余万元劳动报酬为由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为全面保护被欠薪劳动者,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协同履职,与法院破产庭会商,在依法查明机械公司的资产后迅速予以拍卖,并优先偿还18名劳动者的欠薪。程大海还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机械公司租赁场地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可获得搬迁费用的线索。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该场地出租方短期内无法与政府达成拆迁协议,遂牵头推动各方协商达成协议,由出租方先行向机械公司支付相关搬迁费用5万元,用于支付未清偿的劳动报酬。在案的7名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并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程大海虽具有逃匿情节,但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经营不善,不存在肆意挥霍等恶劣情形,审查起诉阶段还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积极挽回劳动者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普法】

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一般以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的对象和数额来确定被害人和违法犯罪数额。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深入调查梳理,查明是否存在未向人社部门主张权利的案外被欠薪者,对于事实存在欠薪关系,自行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申报债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纳入追薪范围,全面保护案内、案外被欠薪劳动者合法权益。

注重刑民衔接配合,最大程度挽回劳动者损失。对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检察机关加强刑事与民事检察协作,依法监督及时公正办结破产案件,推动迅速拍卖、优先偿还。对于拍卖款未能足额支付欠薪的,应积极查明行为人可处置的财产,对于行为人债权实现存有一定困难的,主动牵头协调解决,推动足额支付。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重点审查单位是否具备追诉的主体资格。对企业已经被宣告破产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充分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案发前后有无主动给付劳动报酬的意愿、是否有积极筹集资金给付的行为,综合判断是否具有起诉的必要性。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