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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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发布时间:2023-12-04 10:52:48

问:什么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解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对“竞业限制”有着具体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和竞业禁止,既可以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所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