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获援助 误工费损失终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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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获援助 误工费损失终得偿

发布时间:2023-12-18 10:22:26

■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九

网约车司机获援助 误工费损失终得偿

万森 摄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20日,网约车司机赵女士正常行驶时与某驾校的车辆发生碰撞并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孙先生驾车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女士无责。次日,赵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共计维修55天。事后,保险公司仅赔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和手机损坏的费用。赵女士认为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停运损失19600元也应获得赔偿,但多次与肇事司机孙先生、肇事车辆所有权人驾校、保险公司三方沟通寻求赔偿未果。保险公司认为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肇事司机孙先生认为事故发生时,赵女士的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没有依据;驾校认为,该事故与自身无关。赵女士考虑诉讼维权的成本较高,一度想放弃维权。2022年5月,赵女士向泰州市总工会反映了自己的遭遇,赵女士系外来务工人员和单亲女职工,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市总工会立即决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处理过程】

泰州市总工会成立工作专班,在4个多月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定期沟通案件进展,会商案件难点。由于本案决定起诉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达到1年之久,证据材料比较欠缺。法律援助律师辗转多方调查取证,固定案件证据:至4S店查询事故车辆修理的时间及修理过程,固定了维修期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至保险公司调取了事故车辆维修的照片,强化了维修时间的证据,并调取赔偿明细,确定保险公司只赔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和手机损失;至交通运输局调取事故车辆换证前后的档案明细,证明事故车辆发生事故时为营运车辆,且证照齐全;至平台公司调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挂靠合同,证实事故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赵女士,赵女士具有主张侵权损失的诉权。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抗辩,援助律师提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格式条款,减轻了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并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发生事故时,赵女士车辆挂靠在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女士起诉索要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终,法院参照事故发生前及当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向赵女士转账记录,剔除营运成本后酌情认定收入,认定赵女士的停运损失为15400元。由于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停运损失154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历时4个多月,赵女士终于拿到了误工赔偿费。

【案例点评】

本案系江苏首例网约车司机误工费案胜诉案件。泰州市总工会接到被援助人情况反映后,主动研判,及时介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援助律师从法理分析,为案件诉讼提供法律支撑,针对证据缺乏的客观情况,积极调查,主动补强证据,从相关部门、单位调取200多页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给法院依法判决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法院最终全部采纳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不仅有力地维护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传播了法律知识,弘扬了法治精神。

泰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