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遭遇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用“善”法力量守护“她”权益

新媒体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抖音扫一扫
打开微博扫一扫
首页 内容详情

孕期遭遇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用“善”法力量守护“她”权益

发布时间:2023-12-25 10:16:50

■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十

孕期遭遇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用“善”法力量守护“她”权益

【案情介绍】

刘女士于2019年8月与宿迁市某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刘女士担任教学主任,任期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月工资为4150元。因刘女士工作表现出色,2020年9月1日,幼儿园负责人与刘女士协商升职加薪,委派刘女士担任代理园长,口头承诺工资待遇参照正式园长标准执行。刘女士履新任职后,幼儿园却一直按教学主任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未兑现承诺。2021年8月28日,幼儿园被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关停,幼儿园负责人口头通知刘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刘女士认为幼儿园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多次与幼儿园协商,要求支付岗位变动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遭到幼儿园拒绝。此时刘女士已怀孕8个多月,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将导致她的生活经济来源受到较大影响。

【处理过程】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女士向宿迁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请求帮助讨要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经审查,宿迁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刘女士给予法律援助,指派黄好律师承办刘女士的案件。黄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刘女士合同签订、工作岗位、工资发放、工作年限等情况,并协助刘女士调取工资银行流水,查询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经查询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发现幼儿园未为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2021年9月2日,法援律师主动联系幼儿园负责人,协商处理此案。幼儿园负责人辩称,幼儿园关停系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学校布点政策所致,并非幼儿园自身经营原因,自己也是被迫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应构成客观免责事由,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1年9月6日,在多次沟通协调无果后,法援律师决定为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因幼儿园与刘女士升职加薪系口头承诺,本案难点在于收集有力的证据。经整理刘女士与幼儿园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并向刘女士同事询问相关情况,法援律师完成了案件证据准备工作。2021年9月9日,法援律师代理刘女士向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仲裁委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幼儿园方面向刘女士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的工资差额、生育保险待遇以及经济补偿。

2021年9月26日,仲裁庭开庭审理了刘女士与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庭审中,双方就幼儿园是否对刘女士作过升职加薪承诺,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刘女士生育保险待遇,行政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法定事由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因双方分歧较大,仲裁庭决定休庭三日。仲裁委第二次开庭时,法援律师耐心向用人单位阐明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消除当事人对立情绪,取得了当事人信任和理解。幼儿园最终认同了刘女士的诉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向刘女士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生育保险待遇以及经济补偿等费用,共计1.5万元。刘女士在孩子出生后不久,专程来到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送上了“捍卫正义,为民解忧”的锦旗,感谢“娘家人”的热心帮助和真诚服务。

【案例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之一。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等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一般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用工主体不存在了,显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但刘某又处于怀孕期间,其特殊权益也应当要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系统观念,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遭遇法定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也应该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且要依法保障女职工“三期”的特殊待遇,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承担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宿迁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