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新媒体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抖音扫一扫
打开微博扫一扫
首页 内容详情

有问有答

发布时间:2024-01-08 10:48:26

问: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不能索要加班费?

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未经批准自愿加班是否可索要加班费?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