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承担单位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有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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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承担单位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有新说法

发布时间:2024-01-09 09:07:44

劳动者承担单位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有新说法

江苏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

本报讯(记者 万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期联合印发《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1月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记者了解到,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的难点和争议点,同时也将对企业雇佣劳动者在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条款约定上产生重大影响。

《指引》明确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关于商业秘密属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并规定了技术事实查明方式、鉴定程序及要求、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及公安机关侦查的受理条件、立案审查标准、案件管辖、刑民交叉等多方面内容。

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介绍,考虑到劳动雇佣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在确立劳动关系之初,企业一般难以确定具体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内容,往往也难以全面罗列,多数是在后续工作过程中加以明确。《指引》对概括性保密条款的认定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明确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内容原则上应当具体明确,但对于概括性保密条款不能一概否定,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后是否实际知悉其接触或获取的信息为商业秘密、是否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相关信息是否实际泄露公开等因素综合判断。

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二级高级警长郑兆利接受本报记者提问时透露,与《指引》相配套,省公安厅出台了公安机关改革完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指导意见。记者获悉,全省公安派出所不再受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同时为了降低受理案件的门槛,以前要求权利人带着鉴定报告进行报案,也不再作为必要条件,只需提供相关手续即可。

郑兆利表示,江苏公安机关致力于解决商业秘密侵权刑事案件立案难、办理难、周期长等企业和权利人反映强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