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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5 11:23:03

编辑您好!

2021年4月,我通过招聘入职南京一家科技公司从事财务经理岗位工作,在公司岗位录用条件确认书中明确我的薪资标准是月工资17000元加上年终工资68000元,2021年的年终工资公司已经在2021年底核算支付4万余元。2022年5月我因为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于2022年7月与我签订了离职协议。因公司在我离职时,以《员工手册》中记载年终奖对发放前离职员工不予发放事由,不予支付我2022年度离职前半年的年终工资,请问:用人单位以对年终奖的发放有自主性及灵活性,2022年度尚未发放年终奖,对我的2022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同时针对《员工手册》中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在《员工手册》未经我本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工资的规定是否合理?经仲裁不予受理后,我起诉用人单位支付当年度年终工资可行吗?通过诉讼方式能够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吗?

南京周女士

周女士您好:

根据入职时你与公司在岗位录用条件确认书的约定,你的薪资标准中是包含了年终工资68000元,而在入职后的第一年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2021年度的年终工资,说明在你就职期间,公司对支付年终工资是明确认可的。至于在你离职时,公司以年终奖发放具有自主性及灵活性,对你的工作考核不合格为由不予发放当年度年终工资,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首先,年终奖不等同于年终工资。你的薪资标准中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方式为月工资17000元加上年终68000元,年终工资是固定数额,并没有附随义务,且在月工资17000元组成中已经包含了绩效部分。因此年终工资相当于单位给予员工的保底收入,和公司业绩不挂钩,而年终奖则是单位对员工不封顶的一种年度奖励,所以公司不能以年终奖发放的自主性代替确定数额的年终工资。

其次,就算《员工手册》中有关于对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规定,需要确认《员工手册》有无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所有员工进行公示和学习;需要确认劳动者在职期间知晓并自愿接受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内容。倘若未经过劳动者书面签字认可,对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对你也是不适用的。

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因此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所以说,不管年终工资或是年终奖,均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最后,对用人单位以《员工手册》记载对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而故意不予发放的过错行为,在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你可以通过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你离职当年度的年终工资(即2022年上半年度的年终工资)和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