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讨薪“撑腰”,为企业经营“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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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讨薪“撑腰”,为企业经营“护航”

发布时间:2024-02-21 11:48:56

■江苏检察机关办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典型案例五

为农民工讨薪“撑腰”,为企业经营“护航”

违法分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等情形仍时有发生,极易引发工资拖欠问题。图文无关。 万森 摄

2020年5月,某建设公司将承包的部分装修项目违法分包给毛某个人施工。2021年6月至12月,毛某先后招用方某、杨某等4人施工,口头约定工资为240元/天。其中,方某等3人进行了用工实名登记,工资由某建设公司根据打卡情况按照160元/天先行结算,剩余工资待工程结束后由毛某一次性付清;杨某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工资全部由毛某待工程结束后结算。施工结束后,毛某向4人出具了共计7.46万元的工资欠条,后方某等4人与毛某失去联系。

2023年1月,方某等4名农民工向泰州市高港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高港区司法局将线索移送至高港区人民检察院。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核实工资数额、走访建设公司及施工现场等方式,查明毛某拖欠方某等4名农民工工资数额实际为3.46万元,其余4万元系毛某向方某的个人借款。同时发现某建设公司未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登记制度,施工现场除实名制通道外,还有其他道路供员工进出。

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建设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毛某,应当对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遂于2023年2月15日支持方某等4名农民工向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同日,高港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某建设公司存在的违法分包、对部分农民工不实名制登记等情形,向该公司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2023年3月13日,方某等4人与某建设公司、毛某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由毛某向方某等4人支付拖欠工资款,某建设公司对毛某拖欠的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23年10月9日,方某等4人收到了某建设公司代为支付的工资款。

我国《建筑法》明令禁止违法分包,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实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作业过程中,违法分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等情形仍时有发生,极易引发工资拖欠问题。在办理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持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查清违法分包事实并核实劳动报酬数额的基础上,及时支持农民工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并积极促成劳资双方和解。同时,针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建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违法、不规范情形,依法向企业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做到一手为民护“薪”,一手助企发展。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