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定额做必要调整

新媒体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抖音扫一扫
打开微博扫一扫
首页 内容详情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定额做必要调整

发布时间:2024-03-04 09:57:28

【案情】

某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所在企业未对劳动定额(绩效管理)做相应调整,导致其同科室同事们需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多出的工作量,且无缘当年绩效考核先进。为此,同事们视遇上女职工生育事为倒霉事。

【法律问题】

劳动定额、绩效管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础管理事项,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分配,表面看似乎并不存在劳动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劳动者的结构化工资中往往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所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不小。如果女职工因为生育依法享受产假,则有一段时间会暂时离开劳动岗位,也就不能够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如果不对劳动定额、绩效管理做出相应调整,势必造成其在绩效考核中业绩下降,从而造成女职工本人和其所在的科室(团队)整体绩效工资下降。

【法律规范梳理】

一是女职工保护法律领域。

行政法规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降低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江苏省地方立法进一步扩展保护期间和保护范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工资支付法律领域。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江苏省地方立法,对工资分配制度规定需遵循民主程序。《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江苏省地方立法进一步规定对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应采取集体协商并订立集体合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三是劳动法律监督法律领域。

工会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第(八) 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本案分析】

上述法律梳理可见,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具体到工资分配制度和年度工资调整水平、调整部分地方立法均有具体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其工资构成中包含绩效部分工资的,在具体分配和调整上,均应遵循法律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包含绩效部分,且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降低工资。对于用人单位采取结构化工资管理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应当包含绩效工资,否则法律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降低工资的规定势必落空。特别是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占比很低,绩效工资部分占比较高,如果产假期间只领取基本工资,则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极为不利,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精神。对于不当降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工会组织可以行使劳动法律监督权。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对其工作绩效目标应做必要调整。由于产假期间女职工未出勤,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也就不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或工作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视同女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绩效目标等进行适当调整,这才符合用人单位管理的动态要求。虽然绩效标准的调整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平衡的事项,是用人单位管理权的体现,但是劳动法律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管理权的一种必要限制。

三、用人单位对产假期间女职工所在团队或者部门的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可做适当调整。由于女职工处于组织化劳动过程中,其个人因产假这种法定休假事由不能提供劳动的,若不调整其所在组织的整体绩效目标,势必造成组织内其他成员即便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也无法实现整个组织绩效目标达成,这对其他劳动者并不公平。

【案件启示】

当前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生育政策调整后,工作场所性别歧视、女职工孕产期待遇无法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本案中,由于企业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未能充分考虑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合理用工问题,导致职工工作和工资分配出现偏差,损害了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整体和谐和稳定发展。工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合人社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完善用工制度,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力度,提升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女职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苏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