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对诊疗方案享有知情权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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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能任性而为

患者对诊疗方案享有知情权决定权

发布时间:2024-03-18 14:06:03

患者在接受医疗诊疗过程中对诊疗方案享有知情权、决定权,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让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年逾六旬的任某因牙齿脱落严重,预备种植牙,至某医院充值5万元,手术当日被医生一次性拔除了10颗牙齿,遭受巨大痛苦和伤害,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常州某医院赔偿任某各项损失3万元。3月15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任某诉常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等常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消费领域纠纷八大典型案例。

任某已六旬余,因牙齿脱落严重,预备种植牙。2021年6月,任某至常州某医院充值5万元用于种植牙齿,手术当日,医生一次性拔除了任某10颗牙齿,任某当即满口鲜血,全脸肿胀,随即示意停止手术。此后,任某陆续至该医院完成种植牙9颗。但是,任某认为该医院在首次手术前,并未告知其牙齿现状及诊疗方案,其对要拔除及种植牙齿的颗数及位置均不知晓,所谓的首次手术,任某以为只是术前检查。因此,任某认为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使其身体遭受巨大痛苦和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

审理中,经某医学会鉴定,法院查明:医方在首次手术前未告知患者需要拔除的牙位及数目、未写明手术名称;未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对任某的牙周炎残留牙进行牙齿松动度分级;将患者左上的健康齿拔除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常州某医院向任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

拥有一口健康的牙齿对生活质量至关重要。随着人们对牙齿健康的关注与重视,到医疗机构种植牙齿也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但由于医疗机构诊疗前未向患者说明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手术方案未征得患者同意等问题,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任某与常州某医院之间系医患关系,同时任某也是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任某对诊疗方案有知情权、决定权。医院在为任某拔牙前,未尽到说明义务,未征得任某同意,损害了任某的知情同意权、决定权,给任某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了损害,应予赔偿;并且医院错误拔除了任某一颗健康齿,应对拔除健康齿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任某系老年人,且有二十年的糖尿病史、高血压史,在种植牙齿之前,一次性拔除10颗牙齿对任某的身体及生活存在不利影响。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诊疗方案时,更应综合考量老年人的基础疾病和特殊体质,对老年人更加保护和关怀。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作出本案判决,对接受医疗服务的老年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

(记者吴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