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没谈拢,能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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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没谈拢,能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4-03-25 11:17:49

【基本案情】

侯某原系某电力公司技术工程师,被长期派驻在海南省电力项目上从事维保工作,月收入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另有每日按定额计发的外派补贴。2020年4月,电力公司因电力项目结束将侯某召回江苏本部,提出希望与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侯某表示可以接受解除劳动合同,但希望电力公司按照包含外派补贴在内全部工资收入计算经济补偿。因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电力公司遂以侯某连续两个年度的绩效考核等级均为C(不胜任工作)为由,安排侯某到河北省集团总部进行脱岗培训,期间发基础工资,无绩效工资。

侯某认为电力公司的培训安排属于变相辞退,拒绝参加培训,继续到电力公司打卡出勤。之后,电力公司以侯某未参加培训且未请假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侯某因此申请仲裁,请求电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发生培训纠纷前已经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裁决电力公司向侯某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驳回赔偿金请求。侯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虽然在电力公司向其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表示愿意接受解除,但明确提出了对经济补偿数额的要求,应认定其接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双方始终未就该附加条件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也未采取搁置经济补偿争议而先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而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协商一致解除,故应认定劳动合同由电力公司在安排培训无果后单方解除。因电力公司安排脱岗培训实为对侯某不同意电力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方案的惩罚措施,缺乏正当性,侯某拒绝参加培训并继续打卡的行为不构成旷工,电力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遂判决电力公司向侯某支付赔偿金。电力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事项可以自行达成协议。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协商达成一致,并不强求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问题也必须同时协商一致。但是,因经济补偿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与劳动合同解除是紧密联系的,当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明确表示需将经济补偿问题一并纳入协商范围时,则应当对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表达的完整意思进行审查,不能仅以其曾经表达过同意解除的态度而直接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该裁判标准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产生指引作用。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