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能否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新媒体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抖音扫一扫
打开微博扫一扫
首页 内容详情

外籍员工能否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4-04-08 11:46:39

万森 摄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6日,南京某大学、德国人方某、南京某大学艺术学院三方签订《外籍教师聘任合同》,由南京某大学聘任方某为讲师,在该校艺术学院教师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聘期自2018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6日,年薪20万元。

南京某大学委托该艺术学院对方某进行试用期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合同期满前,三方协商一致,若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2021年1月25日,南京某大学向方某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聘用合同不续签。南京某大学曾于2021年9月、11月、12月,2022年1月向方某发放劳务费或报销款。2022年7月27日,方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与南京某大学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南京某大学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取得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发证日期2018年3月22日,有效期至2021年2月),并与南京某大学签订聘任合同,方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南京某大学与方某仅签订一期聘任合同,合同到期后,南京某大学有权决定是否与方某续签。本案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方某主张确认其与南京某大学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聘用关系,南京某大学履行与方某签订书面合同、补发工资、支付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双方聘任合同到期后,因申报课题、发表论文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不确定性,方某确实存在以南京某大学教师名义为学术活动的行为,南京某大学亦向方某支付了报销款以及科研费用,但这不能视为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外籍员工能否与中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在“引进来、走出去”政策激励下,我国对外开放事业不断取得新发展、新提高、新突破,国际经济影响力日益增强,外籍员工来华就业人数逐年增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员工可以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纠纷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处理。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周艳 邓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