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发布时间:2024-04-08 11:48:11
问: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与外单位存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兼职是否一定形成劳动关系,兼职是否与劳动关系存在必然的对应性,是应当考虑的问题。兼职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即顾问式服务。第二类为劳动者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劳动。第三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即劳动者因为特殊情形的出现,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不再提供劳动,因此,有时间和精力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
劳动者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