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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发布时间:2024-04-22 10:19:48

问: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答: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个问题,应该把这里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分开解读,二者并非同一概念。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