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室内作业为由拒发高温津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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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室内作业为由拒发高温津贴,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4-09-02 12:54:26

综合实地调查结果,检察机关认为保安公司的辩解不成立,应当给案涉16位保安工作人员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王运喜 摄

炎炎夏日,烈日当空。坚守在一线高温下的劳动者,却没拿到高温费。

2023年7月,李师傅等人由所在保安公司统一派遣到某商场物业公司从事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到期后,李师傅等人与保安公司就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事宜协商未果,保安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李师傅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李师傅等人向保安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高温津贴等遭拒。

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依托与丹徒区司法援助中心签订的合作机制,了解到该案件线索后,考虑该案涉及人数多、诉求各不相同,再加上劳动者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较弱等因素,认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双方对工资总额未达成一致,争议点集中在高温津贴是否应当给付。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保安公司认为案涉保安工作地点为地下停车场或岗亭,配有电风扇,并不属于户外作业,不应当向其支付高温津贴。经过办案人员实地调查发现,李师傅等人执勤的岗亭为一间独立的单层水泥顶房屋,四面受阳光直晒,仅安装有一台电扇,空间小温度高,尤其是每天十二点至下午3点时段,室内温度几乎和户外无异。而地下停车场虽免于太阳的照射,但由于通风效果差、汽车尾气集中排放等原因,夏季呈现潮湿、闷热的特点,据办案人员测量,停车场内温度普遍高于33℃,存在中暑的风险隐患。

综合实地调查结果,检察机关认为保安公司的辩解不成立,应当给案涉16位保安工作人员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在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和释法说理下,双方就高温津贴等工资钱款的发放达成和解,保安公司愿意将全部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一并支付。

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 王运喜 裴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