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着力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和维权服务一体化推进格局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系列解读(四)
发布时间:2025-09-11 08:56:17
《实施办法》制定于2002年,当时新就业形态群体数量较少,矛盾不突出,不是立法关注的重点,缺乏相关内容规定。但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也是工会工作的重点。所以,在本次《实施办法》修改过程中,如何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联系广泛的服务工作体系,是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突破点所在。本次修正,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一手抓政治引领、一手抓服务管理,对如何更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给出了回应。
第一,明确平台企业建会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推动在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模式上,我省推进的路径是,通过签约方式明确平台头部企业的责任,以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作为建会主体,最大限度把符合入会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平台头部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三方中,平台头部企业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日常联系最紧密。采用这样的建会入会模式,有利于密切联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将入会后的维权服务工作做细做实。近年来,省总工会与多家头部平台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以精准服务和便捷方式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针对货车司机,利用平台对货车司机群体的黏性,依托网络平台建立企业货运物流工会,直接发展货车司机入会。省总工会与满帮集团工会签署责任书,创新实施“四轮驱动”工作法,2024年推动32.2万名平台货车司机入会,增长数位列全国第一。针对网约配送员,与“饿了么”签署合作协议,将工会组建纳入对加盟商总体工作考核体系,通过入会季、暖心季等主题活动,将蓝骑士发展为工会会员,提升会员意识。针对网约车司机,与“T3出行”签订行动计划,加大对运营商工会组建、吸收网约车司机入会以及工会运行工作考核评价和激励的力度,合力推动运营商建会和网约车司机入会。针对快递员群体,与顺丰集团工会密切合作,全力把江苏顺丰工会打造成新就业形态工会工作高地。
第二,丰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途径。《实施办法》在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加入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方式中,《实施办法》明确了“企业主体、行业覆盖、区域兜底”立体化组建模式,确保不同模式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都能便捷地加入工会。近年来,江苏工会在入会模式上开拓创新,在全国率先成立省、市、县三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行业工会联合会,形成上下贯通、覆盖全面的完整工作体系,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入会+驻地入会”。做实“小三级”工会,把工会建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边,确保入会有门、应入尽入。截至2025年6月,我省已累计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179万人。
第三,保障工会维权职能作用发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等群体所在工会,组织、代表其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这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中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实现了与《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的有效衔接,为工会组织、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集体协商扫清了障碍,标志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建设迈出重要一步。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着力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根据新业态行业特点进行分类协商,帮助解决反映强烈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突出问题。2025年7月17日,“T3出行”首次全平台算法和劳动保障协商恳谈会在南京市召开,平台公司与来自全国各业务大区的8名司机代表现场进行集体协商,签署了《“T3出行”网约车平台算法和劳动保障集体协议》,充分保障了网约车司机民主权益。《实施办法》还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法律援助范围,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总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组织,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济困难的职工、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因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复杂、劳动关系难以界定等原因,按照以往的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纳入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本次修改,明确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下一步省总工会还将联合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举措,强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