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轧面坊的“调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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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轧面坊的“调解会”

发布时间:2025-09-29 09:42:38

近日,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工会在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团的帮助下,化解了一起被轧面机伤害的赔偿案,为农民工周某一次性挽回经济利益1.2万元。

据了解,2024年8月2日,某小微企业农民工周某到高某轧面坊轧玉米,在高某将玉米倒入轧面机进料口并转身操作设备期间,周某看见有少量玉米未完全进入轧面机内,便伸手在进料口拨弄,导致其右手中指指尖关节损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在徐州一家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累计支出医疗等费用1.2万元。出院后周某多次与高某协商赔偿事项,因“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致使周某伤手赔偿问题迟迟没能解决。

今年5月,在紫庄镇工会开展“以法护‘新’·共创和谐”五一劳动法治宣传服务月——“5·20职工维权日”公益法律咨询活动时,周某说出自己的诉求,并且请求镇工会给予帮助。

既是紫庄镇信访办信访员又是劳调员的镇工会副主席刘钦合,立即将该情况汇报给镇分管领导,当天成立了有信访、劳服、司法等单位人员参加的调解小组,多次赴轧面坊实地勘查,详细了解事件前因后果。召开分析研判会,认为农民工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用手接触运转中的轧面机时,理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有所预见,但其未能注意,存在主观过错。作为轧面坊经营者高某,对生产经营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其在机器运转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未能及时察觉并制止周某的危险行为,同样存在过错。

经过多次交流沟通,联合调解小组在高某的轧面坊举行了第一次调解会,因周某要求全额赔偿医疗费和2000元的误工费,高某拿不出赔偿款为由不欢而散。

为尽快解决该问题,镇工会邀请了区总工会律师团成员徐宏伟、法律工作部劳调员李其彬为当事人现场释法。徐律师向他们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法规。

劳调员李其彬向双方当事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轧面坊作为存在机械操作风险的场所,除一般安全要求外,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设立机械操作安全区域、设置醒目危险提示,防止非操作人员接近运转设备。如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过多次面对面释法,双方认识了各自存在的过错,同意再次调解。不久前,联合调解小组在高某的轧面坊举行了第二次调解会,在区总工会律师团成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高某一次性赔付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当场履行到位。

农民工周某在轧面坊里的一个伸手动作,瞬间酿成损伤之祸,是其疏忽大意,还是轧面坊防护措施缺位?周某该不该赔偿高某医药费?这场关于“谁之错”与“谁之责”的区分和争议化解,既存在其偶然性又有其必然性。安全重任大于天的道理和尊法守法的学问应该使每个人时刻牢记于心。

桑娟 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