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不缴社保且拒补”合法吗?这起劳动争议案例给出答案
发布时间:2025-09-29 09:42:37
律师您好:
我在2021年3月入职了一家电子设备生产公司,入职时公司和我口头约定,会按照国家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可直到2024年11月我离职,公司始终没给我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也没缴纳过任何社保费用。这三年多里,我多次找公司沟通社保缴纳问题,公司每次都以“刚入职人员需满一年才缴社保”“公司暂时资金紧张,后续补缴”等理由拖延。离职时,我要求公司补缴这三年多的社保费用,公司却突然改口,说入职时我自愿放弃社保,还拿出一份我从未签过字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拒绝补缴。请问律师:公司不缴社保还拒绝补缴的做法合法吗?我能要求公司补缴这三年多的社保费用吗?
连云港 陈某
陈先生您好: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这一法律条款从用工起始时间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允许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免除。您2021年3月入职,公司应在当年4 月前为您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但其三年多未履行义务,已明显违反该法律规定。
其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该条例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按时足额”要求,同时明确社保费的专用属性,排除了“自愿放弃社保”“资金紧张拖延”等理由的合法性。实践中,即便用人单位拿出所谓“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该声明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社保缴纳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生活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约定排除法定义务。您提到从未签署过《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即便假设存在该声明,其本身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补缴。
综上所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入职满一年才缴”“自愿放弃即免除”等例外情形。该公司自您入职起长期不办理社保登记、不缴纳社保费用,离职后又以虚假声明拒绝补缴,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侵害了您的社会保险权益。您有权要求该公司为您补缴2021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险是保障自身长远权益的重要支撑,入职时务必要求用人单位明确社保缴纳时间和标准,并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若遇到用人单位不缴、漏缴社保,或要求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拖延导致自身社保权益受损。
连云港市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中心 冯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