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排待岗且大幅降薪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新媒体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抖音扫一扫
打开微博扫一扫
首页 内容详情

被安排待岗且大幅降薪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5-11-24 11:03:36

【案情介绍】

马某系某肉类加工公司员工,岗位为财务,2022年5月26日、6月9日某肉类加工公司因停产,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均认可马某工作年限为13年9个月,离职前工资为每月5200元,但未能就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6月14日,公司向马某发送放假通知,称因某肉类加工公司停产,财务职能取消,岗位撤销,经协商,马某不同意公司提出的方案,特通知放假,放假时间暂定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31日,放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马某收到放假通知后向公司发送回复函,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后马某作为申请人向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裁决江苏某肉类加工公司支付马某某经济补偿72800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怠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愿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采取无明确返岗日期、发还最低工资标准70%工资的放长假方式来处理此争议明显不当,严重影响到劳动者正常薪资报酬和再次择业的权利。马某某被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法院判决公司向马某支付补偿金72800元(5200元/月×14个月)。

【法官评析】

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权应优先保护。劳动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因客观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采用长期待岗的方式且发放的待岗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其实质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公司全额支付经济补偿,旨在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东海县人民法院 严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