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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期放假,又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5-11-24 11:03:34

律师您好:
我于2017年2月15日入职一家机械公司,签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2025年2月25日到期,2023年6月单位发布一份《关于开展公司战略性整改通知》,内容为:根据集团公司对机械公司上半年工作考评,发现未能完成各项生产经营指标,且管理不善,效率低下,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其开展战略性的专项整治活动,具体事项如下:自2023年6月22日起,暂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对全员实施放假,具体开工时间另行通知,放假期间发放生活保障补助。2023年12月1日机械公司有三分之二人员复工,未让我复工,我要求复工,单位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要如何维权?
务工人员 刘女士
刘女士您好: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依据《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您陈述的事实,可以得知:机械公司已经恢复生产,且已安排其他员工复工,未安排您复工,在您要求复工后,单位又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您维权的途径有两条:
一、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得到支持,机械公司除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外,还要赔偿您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开庭审理过程中,如裁判者认为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会主动释明,告知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您应变更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您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您是2017年2月15日入职,在用人单位合计工作的时间是5年9个月,故您可以主张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宿迁市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赵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