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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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之窗

发布时间:2025-11-24 11:03:33

1调查核实破难题

检侨协作护侨益

1987年12月,朱某某经某区原劳动局审批,以集资侨属身份被招用为某酒店农村劳动合同制工人。2021年12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核发朱某某《职工退休养老证》,载明朱某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1月。朱某某不服,申请某市人社局将其1987年12月至1991年12月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某市人社局认为朱某某在此期间无缴费记录,该段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朱某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朱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朱某某现有档案材料,其在1992年1月之前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或个人负担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记录,某市人社局的工龄核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朱某某诉讼请求。朱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当面听取朱某某和某市人社局的意见,询问相关证人,查阅某酒店的档案材料及部分职工退休档案,走访市侨联,了解当时侨属参加工作的历史背景,查明朱某某在1992年之前已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人社部门应对朱某某工龄重新进行核算。2025年2月2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开展公开听证,并邀请省市侨联代表参与,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和证据。2025年3月2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社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调查核实,有效保障职工退休工龄核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某市人社局采纳该建议。

再审期间,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推动某市人社局重新审批认定朱某某1992年之前的四年工龄并补发养老金差额,双方达成和解。2025年6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中国侨联《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注重加强检侨合作,精准开展涉侨行政检察监督,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保障侨眷侨属合法权益。对因年代久远、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客观原因导致职工档案记载不全引发的纠纷,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措施,主动深入案涉单位、主管行政机关及档案管理部门等,全面收集、调取新的证据,形成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锁链后提出抗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行为,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通过个案推动类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

2工伤迷局如何破

检察监督护公正

2021年7月5日早晨5时50分许,在某经营部工作的李某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某伤情认定为工伤。某经营部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再审法院亦判决或裁定驳回。另外,因某经营部未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某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某经营部赔偿李某某30余万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某经营部及经营者徐某某银行账户被冻结,徐某某的房屋被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

某经营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属地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组织辨认,启动鉴定。李某某辩解监控视频中拍摄4时37分离开厂区的人非他本人,检察机关经组织李某某亲戚、工友等证人辨认,同时将厂区监控视频、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提交司法鉴定中心开展鉴定,均证实监控视频中人员系李某某,其在工伤认定中虚假陈述下班时间,其骑行到事故地点超出合理时间。二是多方走访,现场勘查。查明李某某当日未选择从某经营部返回居住地的通常路线,而是选择最远且路况不好的绕行路线,且事故地点超出该绕行路线路口,不符合合理路线。三是调卷审查,询问证人。查明事故发生期间李某某实际居住地与事故地点处于相反方向,而在该起交通事故关联案件庭审中,李某某及其工友陈述事故发生前三人在某工业园打零工,结合交通事故地点距该工业园仅两百余米,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出现在交通事故地点,系其前往某工业园务工途中,法院判决认为李某某系下班途中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024年12月6日,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李某某事故伤害不应认定工伤。2025年1月1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8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检察机关通知法院立即暂停关联民事案件执行,同时对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案件予以监督。

在办理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目的”要素,审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对于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用工主体举证能力不足,导致错误认定工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准确认定事实,通过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避免用工主体承担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工主体的合法权益。

供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